保管物损坏保管人是否要赔偿,法律是如何规定的

保管物损坏保管人要赔偿的情形是:
1、保管物在储存期间毁损、灭失的;
2、保管物的毁损、灭失是由于保管人违反合同,保管不善造成的;
3、保管物的损坏不存在法定免责情形的。法律依据:《民法典》第八百八十八条
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寄存人到保管人处从事购物、就餐、住宿等活动,将物品存放在指定场所的,视为保管,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另有交易习惯的除外。
第八百九十二条
保管人应当妥善保管保管物。当事人可以约定保管场所或者方法。除紧急情况或者为维护寄存人利益外,不得擅自改变保管场所或者方法。
第八百九十七条
保管期内,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但是,无偿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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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损坏他人财产的,要照价赔偿,物品损坏赔偿法律可参照《侵权责任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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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损坏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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