域名侵权行为的一般构成要件包括有:有加害行为、有损害事实的存在、加害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等。《民法典》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六十六条
行为人造成他人民事权益损害,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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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行为人从事了域名侵权的民事违法行为;
2、造成了他人财产或人身损害的事实;
3、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4、行为人主观上有故意或过失的过错。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六十六条
行为人造成他人民事权益损害,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
第一千一百六十七条
侵权行为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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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行为人主观上具有侵犯域名权利的恶意;
2、行为人客观上实施了侵犯域名权利的违法行为;
3、域名所有人产生实际损失;
4、实际损与行为存在因果关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
被告的行为被证明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具有恶意:
(一)为商业目的将他人驰名商标注册为域名的;
(二)为商业目的注册、使用与原告的注册商标、域名等相同或近似的域名,故意造成与原告提供的产品、服务或者原告网站的混淆,误导网络用户访问其网站或其他在线站点的;
(三)曾要约高价出售、出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该域名获取不正当利益的;
(四)注册域名后自己并不使用也未准备使用,而有意阻止权利人注册该域名的;
(五)具有其他恶意情形的。
被告举证证明在纠纷发生前其所持有的域名已经获得一定的知名度,且能与原告的注册商标、域名等相区别,或者具有其他情形足以证明其不具有恶意的,人民法院可以不认定被告具有恶意。
如何处理域名侵权,有什么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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